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6號
- 原告
- 王士豪
- 被告
- 蕭益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9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益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士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