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739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7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清文
- 被告
- 繆坤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第2頁第8行、第18行 周清文、繆坤達與「醒醒」及本案詐欺所屬成員 周清文、繆坤達與「醒醒」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原判決第3頁第1行至第2行 周清文、繆坤達與「小熊」、「葳葳」及本案詐欺所屬成員 周清文、繆坤達與「小熊」、「葳葳」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原判決第3頁第14行 周清文與「小熊」及本案詐欺所屬成員 周清文與「小熊」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原判決第6頁第13行 被告周清文、繆坤達與「醒醒」及本案詐欺所屬成員 被告周清文、繆坤達與「醒醒」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原判決第6頁第16行至第17行 被告周清文、繆坤達與「小熊」、「葳葳」及本案詐欺所屬成員 被告周清文、繆坤達與「小熊」、「葳葳」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原判決第6頁第19行 被告周清文與「小熊」及本案詐欺所屬成員 被告周清文與「小熊」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原判決第7頁第4行至第8行 被告周清文就事實欄一、(二)暨附表二編號二至五、事實欄一、(三)及(四)所示各犯行;被告繆坤達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示各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被告周清文就事實欄一、(二)暨附表二編號二至五、事實欄一、(三)及(四)所示各犯行;被告繆坤達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示各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