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
- 原告
- 李鴻毅
- 原告
- 李沛臻
- 原告
- 李畇誼
- 原告
- 李亮緹
- 原告
- 兼上列4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庭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文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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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雲飛
林樹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