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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劉俊源

原告
李鴻毅
原告
李沛臻
原告
李畇誼
原告
李亮緹
原告
兼上列4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長庭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被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宋雲飛

林樹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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