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鴻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 原 告 李鴻毅 李沛臻 李畇誼 李亮緹 兼上列4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長庭 許瓊文 被 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宋雲飛 林樹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