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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唐玥魏小嵐邱于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乂鳴
選任辯護人
嚴惠平律師

黃清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醫偵字第35號、110年度偵字第35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乂鳴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緣劉乂鳴為琍百嘉診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本案診所)醫師兼負責人,及擔任鋼鐵戰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下稱鋼鐵戰神公司)負責人,並自民國99年間加入成為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優莎納公司)獨立直銷商,復於107年8月21日將美商優莎納公司直銷商會籍轉讓予本案診所,再於109年2月6日將前開會籍轉讓予鋼鐵戰神公司。劉乂鳴自107年起,宣稱「逆轉理論」得以逆轉各式疾病,並明知其向美商優莎納公司購買之「活力鈣鎂D片」、「核心礦物質錠」、「葡萄籽C100精華錠」、「活力AO綜合維生素營養錠」及「活力奧米加魚油膠囊」等產品及其他成分不明之錠劑、膠囊,並均非藥品或經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更不具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相類之醫療效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起,利用患者與家屬渴望治療疾病之迫切心情及對其醫師專業知識、身分之信任,分別向前往本案診所就醫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高瑜含、高育如、陳秀珍、周金火、胡蓉、蔡金勲、曾笑倫、周利美、戴李以樂、賴麗慧(下稱高瑜含等十人)宣稱:只要使用其以上開錠劑、膠囊調配組成之「營養處方」,搭配禁食、運動等作息方式,即可「逆轉」渠等或渠等親友如附表一「罹患疾病/就診原因」所示之疾病云云,藉此向患者收取高達「半年新臺幣(下同)24萬元、1年32萬元」之高額費用,致高瑜含等十人陷於錯誤,誤信劉乂鳴所提供之「營養處方」及所稱「逆轉療程」具有治療一般醫療難治之疾病、減重或強身健體之醫療效能,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交付劉乂鳴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以取得劉乂鳴所提供「營養處方」及加入劉乂鳴所經營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終身醫療諮詢群組(下稱本案群組),劉乂鳴並交付高瑜含等十人所謂「營養處方」(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嗣因高瑜含(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病患)依劉乂鳴指示服用其提供之「營養處方」及進行「逆轉療程」運動10日後,發現其罹患之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不但未獲治療好轉,反而出現小腿腫脹為紫紅色、伴隨心跳不規則跳動、顫抖、心悸等症狀,經詢問劉乂鳴、要求退費未獲置理,復經與其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繫後發現彼此病症均不相同,劉乂鳴所開立之「營養處方」卻大同小異,且均未見有劉乂鳴所宣稱之「逆轉疾病」之療效,渠等復透過LINE於本案群組詢問劉乂鳴,均未獲劉乂鳴回應,並遭劉乂鳴退出本案群組,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並為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瑜含等十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劉乂鳴、辯護人就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331至343頁),本院復審酌前開供述證據並無何任意性欠缺、違法取得或證明力顯然偏低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核屬適當,依前開規定,均應得為證據。其餘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經法定程序取得,且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有證據能力之各項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中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向高瑜含等十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有交付高瑜含等十人以美商優莎納公司之「活力鈣鎂D片」、「核心礦物質錠」、「葡萄籽C100精華錠」、「活力AO綜合維生素營養錠」及「活力奧米加魚油膠囊」等產品及其他成分不明之錠劑、膠囊組成之「營養處方」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辯稱:伊並未宣稱「營養處方」有療效,「營養處方」就是營養素,只是食品,伊是提供包含高瑜含等十人在內之病患「逆轉療程」的規劃服務,「營養處方」只是一部分,重要的是跑步跟禁食,如果病患有依照伊的指示去做,就能達到「逆轉疾病」之效果,伊向高瑜含等十人收取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之費用,並不是只有「營養處方」,還包含整個「逆轉療程」的規劃,所謂的「逆轉」就是可以達到不吃藥的目標、輔助病患治療原來的疾病,伊從未要病患放棄原本的治療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擔任醫師,經營本案診所、鋼鐵戰神公司,並有宣稱「逆轉理論」之行為,亦有向美商優莎納公司購買前開產品作為「營養處方」之用,高瑜含等十人確有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疾病前往本案診所諮詢看診,並有給付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而被告所提供之「營養處方」等錠劑、膠囊,確非具有醫療效能、能治療疾病之藥品等節,此有被告醫事查詢系統資料、本案診所醫事查詢系統資料、美商優莎納公司商工登記資料、美商優莎納公司111年1月25日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31日北市衛醫字第1113025774號暨本案診所裁罰紀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4月14日FDA研字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美商優莎納公司111年6月28日函暨被告獨立直銷商申請資料、進貨產品明細、被告與病患對談錄音暨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醫他字卷第113至115頁,醫偵字卷第217頁、第271至289頁、第301至351頁、第409至441頁、第501至531頁、第649至659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證,且為被告所未爭執(本院卷第220至221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有對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之過程,經認定如下:

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高瑜含偵訊中證稱:伊有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這個疾病有很多禁忌,伊在網路上看到被告本案診所的介紹,說被告是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逆轉真理,因為伊是基督徒,所以伊相信被告所說的逆轉真理,伊就去本案診所看診,被告有說:「這個病對他而言是小CASE」,也說「很多不同病人的病症都被他治療好了,治療方式是有他自己配的處方」等語,因此伊很相信被告,被告當時是說處方半年費用要24萬、另外要8萬是加入群組的終身醫療諮詢費用,若付1年32萬,就不用另外付8萬加入本案群組費用,伊在與被告諮詢結束後,伊就在108年11月28日匯給被告32萬元;被告另外要伊搭配做劇烈運動,後來伊吃了被告給的藥,加上做運動,十多天後就發現伊的左下肢腫脹症狀更嚴重且伴隨心律不整,伊本來有告知被告伊的疾病不適合劇烈運動,被告說沒關係,於是伊就照著被告指示做,伊之後有跟被告說伊的狀況變嚴重,被告說不要停,被告沒有說過所提供的「營養處方」不是藥品,只有說是很厲害的處方等語(醫偵字卷第20頁),而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高瑜含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高瑜含於108年12月15日傳送腿部患部照片,並告知被告:「劉醫師,我吃了10多天的營養餐,每天吃一餐,偶爾會偷吃一點肉乾,其餘時間就是喝水,跑步2次,每次半小時,心跳都有達到130/分鐘,目前發現腳腫得非常嚴重,靜態的時候有時會心跳加速不規律,伴有心悸,且心臟部位有隱痛感,我有點不敢繼續」(醫他字卷第25頁),被告則回覆:「沒有停的理由,跑初期什麼都可能,輾過去,跑過去,心臟不會痛,跑不夠,不是喝水是喝黑咖啡,腳腫絕對不是跑造成,反正繼續跑,跑不夠」(醫他字卷第25頁),告訴人高瑜含再表示:「跑前不會這樣,跑完後左腳整隻變成紫紅色,抬不起來,感覺很沉重」、「我真的怕出問題,這禮拜四下午是我回榮總回診的時間,我想問一下我的心臟外科主治醫師」(醫他字卷第25頁),被告則稱:「你可以去相信其他醫師,他們會開吃不完的藥,我沒意見,但事實就是這樣,如果你覺得吃藥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因為檢查後接下來就是開藥,不相信我我早就習慣,您要相信誰是我不能決定的,心臟外科醫師絕對會建議您不要跑,所以您自己決定,決定相信逆轉還是相信藥物,還是相信開刀,我也是外科醫師,害怕可以理解,但害怕後回去心臟外科,只會讓您更害怕,我不想多說,不相信逆轉只有回去相信吃藥」,此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醫他字卷第27頁)。

⒉如附表一編號2之證人即告訴人高育如於偵訊中證稱:伊在107年5月左右在YOUTUBE網站上看到號稱「鋼鐵醫師」的被告,被告說針對慢性病、糖尿病、三高等可以做逆轉治療,伊是罹患重度憂鬱症,被告說有處方可以逆轉慢性病,一開始是透過臉書跟被告聯絡,被告說憂鬱症也可以逆轉 ,被告叫伊直接到本案診所去諮詢,諮詢費用是4,000元,因為本案診所的招牌就是掛著「琍百嘉診所」,伊相信被告是合格的專業醫師,被告也跟伊說:前陣子有一位媽媽帶著有精神病的兒子來治好了,被告說費用是3個月7萬元,醫療諮詢LINE群組加入費用是7萬元,伊當下就刷卡14萬元,當下被告沒 有給伊藥,伊之後才收到,但上面沒有註明為何藥物,伊不敢吃,且本案群組內根本不是醫療資訊,都是「早安」、「晚安」以及宗教資料,伊在本案群組上張貼本案診所被裁罰的資訊 ,還來不及問被告怎麼回事,馬上就被告退出群組了,被告沒有說「營養處方」是不是藥,但伊的認知是醫生就是應該開藥,畢竟是診所等語(醫偵字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陳秀珍於偵訊中證稱:伊免疫系統出問題,身體會麻,伊看神經科、免疫風濕科,狀況都沒有改善,伊從網路上看到被告說可以逆轉所有慢性病,並付了4,000元諮詢費,伊和被告說伊的狀況後 ,被告說沒問題、有處方箋,並且叫伊要搭配運動,每天跑半小時、心跳要130下,伊跟被告說「伊身體都麻了,還可以這樣嗎」,被告叫伊就依照被告說的做,被告叫伊去本案診所看診拿藥,藥品寄來時,伊也想說怎麼這樣,但是還是服用,伊吃藥後神經腫脹,但伊還是照著被告指示跑步,曾經朋友有跟伊說過不能這樣治療,伊有跟被告說,就被被告在群組責罵,被告沒有說過這不是藥品,被告說這是個人處方箋,說已經逆轉了很多人,叫伊要對被告有信心等語(醫偵字卷第25至27頁)。

⒋而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周金火於偵訊中證稱:伊罹患糖尿病,很嚴重,伊在電視看到被告是鋼鐵醫師、逆轉糖尿病高手,乃經由電視上被告的聯絡方式聯絡被告,伊是107年8月去本案診所,被告告知伊有個營養處方可以提供,被告說那是上帝給的指示,伊當時因為怕忘記處方有錄音,當時因為伊爆瘦十幾公斤,身體很難受,所以才相信被告,因為伊吃不好,去仁愛醫院發現胰臟長腫瘤,才發現被騙,被告保證可以幫伊把糖尿病治好,伊覺得被告騙人等語(醫偵字卷第27至28頁),又參諸被告與告訴人周金火之對話錄音內容,被告向告訴人周金火稱:「我這套是上帝教我的,上帝是最好的醫生,他知道你哪裡有問題,還會跟我說要怎麼要最營養,都是上帝跟我講的,營養外面產品很多種,但是營養產品不會逆轉,我沒看過有人吃營養產品糖尿病可以逆轉的,一個都沒有,但是營養是逆轉的鑰匙,不是營養產品,是營養處方,處方是醫生開的,醫師都開藥,我是世界唯一一個開純營養的,我看不起藥,我營養太有效,所以都不用加藥,我會看你的血糖,看你的各式各樣診斷指數,年老年少、糖化血色素,特定的營養我會幫你調,這就是功力,這就是處方跟產品的差別,所以產品沒效,處方有效,處方神奇的逆轉,糖尿病我光是靠處方我逆轉5,000多個人,....你的睡眠、你的問題,攝護腺肥大這種都慢性病,營養處方全部考量在內,全部在配,都是處理慢性的,所以我不只針對你糖尿病一項,你問題丟給我全部處理,我這處方就是你所需要解決這些的問題、營養、補給...我之後會幫你叫做『戒藥』...我單一疾病對糖尿病,我如果出手絕對逆轉,...糖尿病我是要直接逆轉...3個月的營養處方7萬元...最主要這個發炎我要讓你下來,發炎好了這個糖化血色素就會好,我都很能控制,你看新加坡那個糖化血色素直線下降,3個月以內搞定...我給你的處方不只有糖尿病逆轉、你的攝護腺、你的難睡其實都是用營養處理的啦...我們就6+7萬幫你處理,就差不多做到逆轉了,你就逆轉之後,要開始幫我介紹,我就跟你介紹的人所花的錢,幫你減你的這些費用.....」,此有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在卷可稽(醫偵字卷第649至659頁)。

⒌又如附表一編號5之證人即告訴人胡蓉於偵訊中證稱:伊在YOUTUBE網站上看到被告資訊,因為伊兒子從小有妥瑞過動症狀,相信被告影片所說可以逆轉的處方,加上被告是基督徒,所以伊就更相信被告,伊就在108年7月27日帶著兒子、媽媽去本案診所看診,被告主要講的就是伊在影片上看到的觀點,並強調被告的處方很厲害,被告觀察伊兒子說其實伊兒子沒有那麼嚴重,說伊的兒子以被告經驗而言,是小問題,被告跟伊說兒子的治療費一年是28萬元,並且可以加入LINE群組,若有問題可以詢問,還說處方是「營養處方」,需要搭配運動,被告還有發給伊連結說治療好哪些人,因為被告說伊兒子可以治療好,伊就很有信心,其實對於家庭經濟不好的伊而言,28萬元是一筆很大的數目等語(醫偵字卷第28頁)。觀諸告訴人胡蓉所提出之被告宣稱相關治療成果,係被告於FACEBOOK網站發布:「#鋼鐵醫師神奇逆轉案例分享,劉醫師,我吃了營養處方真的逆轉我的精神狀況,而且我的高三時因為出水痘長的痘疤,以前找皮膚科打類固醇都無法消失,現在也不見了,僵直性脊椎炎也改善很多,甚至灰指甲和香港腳也好很多了,甚至我的精神狀況只要吃營養處方,居然心情變好,真的您太強了,劉醫師,您是神醫嗎?鋼鐵醫師:我是神膏抹的醫生!...吃了營養處方心情變得很好,現在也不會痛苦了,我已經生病近30年了,本來一點指望也沒有,我覺得我應該吃一輩子的精神科的藥,可是營養處方,我只吃半年體重減肥瘦12公斤也就罷了,居然還能逆轉我身體上很多困擾的狀況,太神奇了...這叫做神蹟,劉醫師,我真的是精神分裂症中度喔,您的營養處方太棒了...」,此有被告FACEBOOK網站截圖資料在卷可稽(醫偵字卷第88至89頁)。

⒍如附表一編號6之證人即告訴人蔡金勲於偵訊中證稱:伊女兒罹患思覺失調症,因為被告同是基督徒,伊在107年11月10日去本案所看診,會去看診是因為看了電視節目,覺得可信,伊女兒本來在榮總住院,遂請假去本案診所看診,再因為被告說曾逆轉很多糖尿病、高血壓患者,並說伊女兒的狀況更簡單,並舉例另外一位強迫症病人治療成功的案例,伊就因此相信被告,被告說配的處方箋是15萬元,7萬元是處方,8萬元是顧問費及入LINE群組費用,伊有問被告處方箋何來,被告說是去世界各地研發的、不能公開,伊想說就給小孩試試看,伊把信用卡拿出來說要先刷7萬元的處方費,8萬元的顧問費跟入LINE群組費用不要,被告就直接站起來把卡抽走,伊還來不及反應,被告就說兩個都要刷,刷了15萬元,伊因此反應不及,伊看到本案群組裡面被告都在罵人,伊都不敢反應,被告給的藥也是沒效,被告沒有說所謂「營養處方」是不是藥品,但說那是特別研發的處方,被告還叫伊女兒早上起來要讀聖經,也會有邪靈的問題等語(醫偵字卷第27至28頁)。

⒎如附表一編號7之證人即告訴人曾笑倫、周利美(即曾笑倫之配偶)於偵訊中證稱:伊等都沒有生病,被告說吃了可以強身,還說是臺灣最好的醫生,配了營養處方也是最好的,可以給細胞營養,吃了一個半月,伊等無法排便,周利美去家醫科給醫生看,說吃了被告的藥無法排便,家醫科的醫生說被告給的藥只是薑黃素等語(醫偵字卷第29至30頁)。

⒏如附表一編號8之證人即告訴人戴李以樂於偵訊中證稱:伊患有躁鬱症、膝蓋退化,伊於108年在YOUTUBE網站看到被告的演講,加上伊本身是基督徒,所以很相信被告說的話,便透過臉書網站聯繫到被告,並於108年11月11日前往本案診所,被告說躁鬱症沒有問題可以逆轉,被告諮詢時一直推銷被告的「營養處方」,說很厲害可以逆轉伊的病,所以伊就相信被告,隔天就匯款給被告32萬元,被告一直強調這是營養處方,且叫伊停止使用精神科藥物,每天跑步,被告寄了營養處方給伊,伊服用後,發現代謝出了問題,指甲變成黑色,伊有加入本案群組,但被告每天在上面罵人,伊就不敢問,之後就主動退出本案群組,後來才知道很多人受騙等語(醫偵字卷第30頁反面)。

⒐如附表一編號9之證人即告訴人賴麗慧於偵訊中證稱:伊因買了被告的書而認識被告,一開始只是想要瘦,後來被告跟伊說可以戒藥,只要透過運動、「營養處方」,並有意志力,就可以治療好伊的精神分裂症,被告說甚至有別的癌症病患找被告,因吃了「營養處方」就可以跟癌症並存,伊在109年10月就被送強制治療,伊在醫院治療後才發現被騙,被告還有說牛肉是最好的營養品,被告說牛肉澱粉少、營養多,蔬菜水果不重要,伊還有匯款給被告買牛肉等語(偵字卷第203至204頁)。

⒑是由上開證人即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之證述及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錄音檔,可知被告確有向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等佯稱:其所提供之「營養處方」及「逆轉療程」,有治療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之疾病或強身健體之醫療效能,致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陷於錯誤,誤信可以透過「營養處方」治療疾病、「逆轉」疾病,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然而,前揭「營養處方」、「逆轉療程」,實際上並未對患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8、9所示之病患疾病有何改善及治癒,並反而使如附表一編號1之病患左下肢靜脈栓塞腫脹,編號3之病患神經腫脹,編號4之病患體重驟減,編號7之病患無法排便,編號8之病患代謝異常等不健康結果等事實。

⒒此外,由上開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之證述及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錄音檔,可知被告均有向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表示渠等之疾病可以透過使用其所調配之所謂「營養處方」,而獲得改善,可以「逆轉」疾病,且被告無論係在個人官網、LINE對話紀錄中,都一再強調其醫師身分,並使用「處方」、「劑量」、「藥效性」等字眼(醫偵字卷第51頁),並一再向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強調其曾經讓眾多病患痊癒,顯然其向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所宣稱之「逆轉疾病」,係在向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宣稱可以「治療疾病,其所宣稱、提供之「營養處方」,係「具有醫療效能之藥品」而言。又被告提供予患有不同病症之病患即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之所謂「營養處方」,均僅係如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成分、劑量不明之錠劑,根本未曾就患有如精神疾病類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類型而有所區分,佐以其要求病患以跑步、禁食、喝黑咖啡等所謂「逆轉療程」所宣稱能醫治疾病,惟均非對症下藥,並導致病患有更加不健康之結果,均已認定如前,是上開方式核非具有相當醫療水準,自屬對各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各告訴人陷於錯誤,以為被告確有醫治附表一「罹患疾病/就診原因」所示各疾病或回復健康之能力,始交付財物。

⒓是被告以不實之事項訛詐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交付款項,客觀上有詐欺行為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犯意,均甚為明確。

㈢至被告雖辯稱:伊並未宣稱「營養處方」有療效,伊是提供包含高瑜含等十人在內之病患「逆轉療程」的規劃服務,「營養處方」只是一部分,重要的是跑步跟禁食,如果病患有依照伊的指示去做,就能達到「逆轉疾病」之效果,所謂的「逆轉」就是可以達到不吃藥的目標、輔助病患治療原來的疾病,伊從未要病患放棄原本的治療云云。惟查:

⒈被告有對各告訴人宣稱「治療疾病」之各式言語,暨交付宣稱得以「逆轉」、有效治療疾病之「營養處方」等節,業經認定如前,自不因被告於宣稱時或於應訴後將所謂「營養處方」改口為「僅屬營養素」或將用語略做修正以誤導病患、規避相關法令規定,而有區別。

⒉此外,本院於審理中詢問被告,按其醫療專業及其宣稱之「逆轉療程」,本案「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之病症如何逆轉」,被告僅就糖尿病部分有說明:就是將糖化血色素降到6.0以下,然後不再上升,就可以算是「逆轉成功」(本院卷第351頁),其餘針對如附表一編號1之「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被告僅重複「伊僅是輔導,逆轉就是讓病患可以不用吃藥、逆轉效果就是看病患配合的程度」(本院卷第350頁),針對重鬱症或思覺失調症,被告僅稱「就是可以不用吃藥」(本院卷第350頁),甚至針對注意力缺損過動症之「逆轉」,被告僅稱「一樣,就是讓伊量身打造營養、禁食及運動之規劃,然後再來看效果」(本院卷第352頁),顯見被告亦無法說明針對重鬱症、思覺失調症、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病症,究竟可以如何「逆轉」?可以「逆轉」到什麼程度?而均僅推稱是「要看病患配合的程度」、「只是輔助的功能」,更將所有問題都推到病患的身上,即稱:「病患如果有痊癒,就代表是被告的逆轉療程有奇效,病患如果沒有痊癒,就代表是病患不夠努力、沒有配合調整生活作息、沒有好好運動、禁食」;而被告對於其用以製作「營養處方」之錠劑、膠囊之來源為何?內容物各為何?被告迄至本院辯論終結前,均未能提出說明,僅空言稱:來源都是合法的,這是我的商業機密云云(本院卷第354頁),益證被告完全無法具體說明其究竟係在提供什麼樣的「逆轉」醫療服務,根本不足以說明其有治療各告訴人所患疾病或得使告訴人回復健康之專業醫療、治癒能力。是被告辯稱:並無宣稱醫療效能、治療疾病,僅係提供「逆轉」醫療服務云云,僅係臨訟置辯而改口,應無可採。

⒊再者,質以前述被告對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之說詞,被告確有一再強調可以「不用吃藥」,並有建議停止原先告訴人等所使用之精神科等藥物,甚至對告訴人高瑜含表示:回去心臟外科只會讓你更害怕、不相信逆轉你就回去吃藥等語(醫他字卷第27頁),自有宣稱所謂「逆轉」療程可以取代原先病患所接受之醫療之意,況且,觀諸被告於FACEBOOK網站所宣稱之內容,被告於FACEBOOK張貼:「感謝上帝把逆轉疾病的使命與權柄賜給鋼鐵醫師,祂用許多神蹟隨著著,證實所傳的道,逆轉之道千真萬確,也讓逆轉在全世界各大城市延燒,排山倒海、驚天動地都不足以形容逆轉的神奇,讚美耶酥」(醫他字卷第13頁)、「慢性代謝性疾病是仇敵轄制我們的軛與繩索,使我們遭難...被誰或什麼轄制、綑綁,就是誰或什麼的奴隸,你是疾病和藥物的奴隸嗎?想掙脫逆轉嗎?要信靠並侍奉耶和華,不是到處拜,到處求神問卜,這樣不但不會得逆轉拯救,反而會加速滅亡,你減重、逆轉代謝性疾病了嗎?營養減重、慢性病逆轉門診預約,FB私訊LINE(只有經過LINE才能直接找到鋼鐵醫師)」(醫他字卷第13至15頁),不斷強調「逆轉」療程之「神蹟」、「神奇」、「拯救」等驚人效果,均導致患病之各告訴人渴望被告之醫治而得以痊癒,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然被告臨訟改稱之「逆轉只是輔助」云云,無非係推諉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黃曉君、梁婧即被告先前之病患到庭作證,證明被告提供之「逆轉」療程確實有效(本院卷第225至227頁),然本案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究竟有無受被告詐欺取財等節,實與被告其他病患之情形無關,況個人身體體質、體況均有差異,亦不能以證人黃曉君、梁婧因接受被告「逆轉」療程,主觀上認為疾病有所改善,即認為被告對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宣稱「逆轉」療程並非施用詐術,應認均無調查之必要。

二、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使告訴人高瑜含、賴麗慧多次交付財物,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評價一行為。被告對高瑜含等十人詐欺取財之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專業醫師,不思以正途行醫救人賺取所需,反而利用一般民眾對醫師之信任,使用模稜兩可之話術,推銷民眾其所販售之「營養處方」(僅係食品,無任何醫療效能),使民眾誤信可透過「營養處方」及禁食、運動等方式,達到治療疾病之醫療效果,藉此用極低之成本騙取每人「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之高額費用,導致被害人除受有財產損害外,更可能導致原來就患病之被害人再因為該來路不明之「營養處方」導致病情惡化,甚至因被告「戒藥」之指示而耽誤原先之治療,對民眾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所為實不足取。再考慮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將責任全部推給本案被害人,未正視其所為之不法,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惡劣,有愧於醫師誓言中「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病人的健康應為我首要的顧念」之救人使命與倫理,並考慮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前科,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擔任醫師,博士畢業,需要扶養小孩、父親、姐姐(本院卷第359頁)暨其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酌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次數、犯罪區間密集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固屬被告用以向告訴人施用詐術所用之物,然被告均已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交付如附表一「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高瑜含給付被告之金額32萬元部分,經告訴人高瑜含另案向本院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民事庭以110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高瑜含24萬元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乙節,業據告訴人高瑜含陳明在卷(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卷第19頁),是就該24萬元部分,應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其餘8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至9「付款金額/方式」欄所示之金額,則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至5、8所示之款項,固經各該編號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9號、第580號、第582號、第583號、第584號),惟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未確定,難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依上開規定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明知所販售之「營養處方」僅係食品,無醫療效果,亦未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第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亦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而販賣罪等罪嫌。

㈡惟按健康食品管理法所規定之「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既然係向告訴人高瑜含等十人佯稱其所開之「營養處方」具有可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而非僅宣傳係具有「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業經認定如前,難認被告有將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宣傳保健功效而販賣之情形,應認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論罪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罹患疾病/就診原因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方式 證據出處 1 高瑜含 左下肢深部靜脈栓塞 108年11月28日 240,000元、80,000元/刷卡、轉帳 (合計320,000元) ⒈證人高瑜含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醫他字卷第61至69頁,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他字卷第9頁) ⒊FACEBOOK網站、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營養處方」介紹(醫他字卷第11至15頁、第23至27頁,醫偵字卷第119-10至175頁) ⒋付款憑證、交易明細(醫他字卷第17至19頁、第73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醫他字卷第21頁) 2 高育如 重鬱症 107年9月15日 140,000元/刷卡 ⒈證人高育如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醫偵字卷第477頁) ⒊FACEBOOK網站、本案診所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直銷資料(醫偵字卷第75至81頁) ⒋信用卡帳單(醫他字卷第99至101頁,醫偵字卷第65至68頁) 3 陳秀珍 乾燥症併發中樞神經及周遭神經病變 108年12月11日 320,000元/刷卡 ⒈證人陳秀珍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偵字卷第467頁) ⒊信用卡帳單(醫他字卷第79至83頁) 4 周金火 糖尿病、巴瑞特氏食道未伴有發育不良 107年8月30日 130,000元/刷卡 ⒈證人周金火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臺北市聯合醫院轉診單、病歷紀錄單(醫偵字卷第99頁、第481至500頁) ⒊本案診所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直銷資料(醫偵字卷第69至73頁、第103至111頁) ⒋信用卡帳單(醫他字卷第87頁,醫偵字卷第101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對話錄音暨譯文(醫偵字卷第113至119頁) 5 胡蓉 其子注意力缺損過動症、運動型抽動 108年11月1日 280,000元/現金存款 ⒈證人胡蓉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偵字卷第471頁) ⒊FACEBOOK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或翻拍照片(醫偵字卷第83至89) ⒋付款憑證(醫他字卷第91頁,醫偵字卷第91頁) 6 蔡金勲 其女之思覺失調症 108年2月20日 154,000元/現金 ⒈證人蔡金勲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本案診所收據(醫他字卷第98頁) 7 曾笑倫、周利美 強身健體 107年12月4日 228,000元/現金 ⒈證人曾笑倫、周利美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本案診所收據(醫偵字卷第63頁) 8 戴李以樂 雙向情緒障礙症、雙膝關節退化 108年11月12日 320,000元/匯款  ⒈證人戴李以樂於偵訊之證述(醫偵字卷第19至31頁) 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興盛診所診斷證明書(醫偵字卷第478至478-2頁) ⒊付款憑證(醫他字卷第109頁) 9 賴麗慧 思覺失調症、減重 108年11月21日 109年5月3日 109年8月10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50,000元/轉帳 80,000元/不詳 70,000元/臨櫃匯款 22,500元/轉帳 70,000元/轉帳 70,000元/轉帳 (合計362,500元) ⒈證人賴麗慧、賴双凰(即賴麗慧之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卷第15至19頁、第23至28頁、第203至207頁) ⒉賴麗慧受輔助宣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31號暨確定證明書(偵字卷第57至67頁) ⒊賴麗慧手寫信件、被告出版書籍影印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字卷第69至79頁、第85至173頁 ⒋被告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賴麗慧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付款憑證(偵字卷第39頁、第51至55頁、第81至83頁、第216-1至231頁、第261至265頁) ⒌「營養處方」照片(本院卷第245至248頁)
附表二(判決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所處罪刑 犯罪所得(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1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0,000元 2 附表一編號2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0,000元 3 附表一編號3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0,000元 4 附表一編號4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0元 5 附表一編號5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0元 6 附表一編號6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4,000元 7 附表一編號7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8,000元 8 附表一編號8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0,000元 9 附表一編號9 劉乂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2,500元
附表三: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營養處方」藥包(賴麗慧提出) 1包(35小包) 含驗後所餘檢體,112年度刑保929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字卷第37頁) 2 「營養處方」藥包(高瑜含提出) 1包(31小包) 含驗後所餘檢體,112年度刑保930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字卷第41頁) 3 「營養處方」藥包(周金火提出) 1包(31小包) 同上 4 「營養處方」藥包(胡蓉提出) 1包(32小包) 同上 5 「營養處方」藥包(陳秀珍提出) 1包(33小包) 同上 6 藥盒(胡蓉提出) 1個 同上 7 藥盒(陳秀珍提出) 1個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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