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05號
- 聲明異議人
-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7927、9042、9240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簽結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2年11月15日「聲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7927、9042、9240號被告周慶雲、「儲康寧」等人案件,於112年11月13日所為簽結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異議狀附卷可稽。然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者,方得提起,但本件聲請人卻係對檢察官所為之簽結處分聲明不服,此顯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行為,所為聲明異議,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