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生琥
- 選任辯護人
- 林輝豪律師(嗣經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生琥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生琥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8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就不服原審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