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家旺
- 選任辯護人
- 吳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附表編號1「品名、數量」欄 IPHONE X 行動電話1支 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1支 原判決附表編號1「備註」欄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