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鴻翔
- 選任辯護人
- 許瑞榮律師
- 被告
- 吳俊緯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詠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魏士軒律師
- 被告
- 蕭仲軒
- 選任辯護人
- 黃慧仙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啟銘律師
- 被告
- 吳凱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文哲
- 被告
- 何昇慶
- 指定辯護人
- 楊雅涵律師(義務辯護)
- 被告
- 李芳伊
- 選任辯護人
- 楊偉毓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祐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慶人律師
- 被告
- 鄔羽涵
- 選任辯護人
- 鄭智陽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693、31946、31947號、112年度偵字第327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錯誤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