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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筑萱蘇宏杰林煥軒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鴻翔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被告
吳俊緯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士軒律師
被告
蕭仲軒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啟銘律師
被告
吳凱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文哲
被告
何昇慶
指定辯護人
楊雅涵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李芳伊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被告
鄔羽涵
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693、31946、31947號、112年度偵字第327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錯誤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林煥軒

                    書記官 劉曉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4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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