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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曾名阜陳柏嘉黃瑞成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育漩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第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因本案法官更易且距前次審判期日逾15日,本院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第29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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