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育漩
- 選任辯護人
- 王志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第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因本案法官更易且距前次審判期日逾15日,本院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第29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