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 原告
- 蕭仁呈
- 被告
-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祥
- 被告
-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潘志亮
詹皇楷
顏妙真
黃繼億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潘志亮
詹皇楷
顏妙真
黃繼億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