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
- 原告
- 葉雲珠
- 被告
-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思宏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葉雲珠於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