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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廖棣儀黃文昭姚念慈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黃湘淩
被告
林念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葉宗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湘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念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黃湘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303號卷第157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囑託緊急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2月1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401536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拘提無著報告書(本院卷第89至99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01頁參照)、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卷第103頁參照),應認業已逃匿,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亦未能促使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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