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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姚念慈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黃秀莊
被告
張育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秀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育銘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黃秀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33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4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無著,且查被告目前因另案遭到通緝,也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卷附送達回證(本院卷第141至147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83頁參照)、法院通緝記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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