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簡志遠
- 原告
- 吳青萍
- 原告
- 盧明駿
- 原告
- 連桂琇
- 原告
- 石德富
- 原告
- 陳盈志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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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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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儒
吳佳靜
簡瓊玲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請共同被告曾耀鋒等人賠償部分,已由本院先行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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