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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4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温宜芳
被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46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雄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温宜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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