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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從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7至27主文爛所載「賴清柳」均為誤載 左列誤載「賴清柳」部分,均應更正為「張從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