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
- 原告
- 金斗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達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伶律師
- 被告
- 劉泰毅(原名劉健斌)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泰毅(原名劉健斌)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