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07號
- 原告
- 徐仕明
- 被告
- 李博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43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9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0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43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9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