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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葉雲珠
被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思宏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葉雲珠於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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