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6號
- 原告
- 沈詹月里
- 被告
- 聶楚璟
林家弘
夏敬傑
辜安賓
薛智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聶楚璟、林家弘、夏敬傑、辜安賓、薛智仁等人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沈詹月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