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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原告
沈詹月里
被告
呂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文龍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沈詹月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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