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黃湘淩
- 被告
- 林念輝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葉宗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湘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念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黃湘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303號卷第157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囑託緊急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2月1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401536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拘提無著報告書(本院卷第89至99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01頁參照)、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卷第103頁參照),應認業已逃匿,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亦未能促使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