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維真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林如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第五行「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 。二、㈠、⒈第十一行「現行後規定」應更正為「現行規定」。 ㈡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後述「更正後附表」內 容所示。 更正後附表: 告訴人 陳詩助 告訴人遭詐情節 本案詐欺集團於109年4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暱稱「夢琦」聯絡陳詩助,向陳詩助佯稱使用投資網站(CPD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並按照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陳詩助陷入錯誤,於下列時間匯款下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匯款時間、帳戶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109年4月27下列時間匯款下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⒈上午10時53分7秒匯款3萬元。 ⒉下午1時13分38秒匯款3萬元。 共犯分擔行為之內容 由林芳源按指示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金額之贓款後,於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51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號前將贓款交與韓明道。 提領帳戶及地點、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 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41分26秒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三峽分行提領本案帳戶98萬元(包含陳詩助匯款之6萬元)。 有無和、調解與給付內容 無 出處 ⒈林維真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7至49頁、第241至246頁、第279至281頁、第325至326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13至14頁參照)。 ⒉韓明道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51至65頁、第244至246頁、第326至327頁參照)。 ⒊林芳源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11至21頁、第23至31頁、第323至325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6至7頁、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894號卷第14至15頁,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13至115頁、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57至58頁、第61至62頁參照)。 ⒋翁梅敏於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22至323頁、第325頁參照)。 ⒌陳詩助於警詢、偵查時所述(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1至14頁、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27至28頁參照)。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5至61頁、65至69頁、第71至93參照)。 ⒎玉山金個金集中部109年5月2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59474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75至78頁參照)。 ⒏玉山金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4月27日取款憑條、提領畫面截圖(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85至388頁,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99頁參照)。 ⒐林芳源、韓明道間之對話紀錄、韓明道於車上點錢照片(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89頁參照)。 ⒑林芳源、林維真、「發哥」間之群組對話紀錄、林芳源、林維真間之對話紀錄(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63、69、79、81、89頁、第65至67頁、第71至77頁、83至87、91至95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95至97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