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黃秀莊
- 被告
- 張育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秀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育銘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黃秀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33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4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無著,且查被告目前因另案遭到通緝,也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卷附送達回證(本院卷第141至147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83頁參照)、法院通緝記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