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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邱怡洪
原告
游素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李毓珊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