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徐秋雅
- 被告
- 蔡銘達
陳彥儒
吳佳靜
簡瓊玲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共同被告曾耀鋒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1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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