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9號
- 原告
- 徐秋雅
- 被告
- 蔡銘達
陳彥儒
吳佳靜
簡瓊玲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共同被告曾耀鋒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