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8號
- 原告
- 王鑫華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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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岱霖
- 被告
- 廖宗蔚
莊旺翰
陳柏佑
黃子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113年度訴字第130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刑事案件共同被告胡語喆、陳立航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茲因胡語喆、陳立航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發布通緝,應待其到案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