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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陳盈呈

原告
黃聯興
被告
陳玟葶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9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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