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499號
- 原告
- 楊亦慧
- 被告
- 賴羿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2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499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2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