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政雄(已歿)
- 選任辯護人
- 鄭皓予律師
鍾維翰律師
黃柏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435號、114年度偵字第1672、2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2月2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狀日期戳可憑,而被告張政雄於114年9月25日死亡,有卷內被告張政雄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