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 原告
- 黃仁傑
- 原告
- 詹秀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仁傑律師
- 被告
- 呂治鴻
詹益寧
李睿軒
陳哲墉
鄭益樺
王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6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等則尚未答辯。
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本院114年度自字第61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自訴不受理。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