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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筑萱蘇宏杰王鐵雄

原告
黃仁傑
原告
詹秀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律師
被告
呂治鴻

詹益寧

李睿軒

陳哲墉

鄭益樺

王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6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等則尚未答辯。

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本院114年度自字第61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自訴不受理。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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