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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24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欣宓

上訴人
即被告
施侑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施侑廷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向臺北監獄提出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24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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