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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82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呂政燁倪霈棻卓育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易昇
選任辯護人
李侑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212號),前因被告自白認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114年度審訴字第2828號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易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自白認罪且已與告訴人李康民和解並依約賠償,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並裁定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2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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