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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499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楊亦慧
被告
賴羿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2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霆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499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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