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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劉依伶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酩閎

具 保 人 吳侑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侑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侑臻因受刑人黃酩閎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 年8 月4 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經本院於113 年8 月12日以112 年度訴字第990 號、11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5989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及最高法院於114 年8 月21日以114 年度台上字第35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990 號、11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5989號判決、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上字第3597號判決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99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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