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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吳承學趙耘寧林承歆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政雄(已歿)
選任辯護人
鄭皓予律師

鍾維翰律師

黃柏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435號、114年度偵字第1672、2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2月2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狀日期戳可憑,而被告張政雄於114年9月25日死亡,有卷內被告張政雄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承歆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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