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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甯雅

原告
許伽安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施佳佑
被告
王宸羽(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王宸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因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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