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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瑞成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秀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秀德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丁秀德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6日17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某處,以捲菸燒烤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以將毒品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6月17日16時16分許,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理由

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丁秀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2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3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則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犯行,已具備起訴要件,自應依法追訴。

二、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於偵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74號【下稱偵卷】第79頁)、本院訊問及審理時(本院115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8頁、第136、137頁)均坦白承認,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7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卷第9頁、第11頁)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競合: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罪數:被告所犯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施用毒品不僅直接傷害個人身心健康,亦間接造成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本案被告完成觀察、勒戒處遇程序不久,自當深知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及前開可能之危害,卻仍施用之,應予非難。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科刑紀錄,有前案紀錄表可參,雖非初犯,原不宜如初犯者量處較輕之刑,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自我傷害行為,行為人再次犯罪,係因其藥物施用所引發之高度成癮性,倘若無充分完善社會復歸及藥物治療支援系統,自由刑監禁拘禁效果,至多僅能使被告透過拘禁式處遇之物理隔絕效果,降低被告生理上對於藥物或精神物質之依賴,無從有效防止被告再次犯罪,況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行為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較無對被告施以長期監禁之必要。另考量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需扶養母親、從事粗工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多元等語(本院卷第138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