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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0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陳棋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葉志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0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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