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陳棋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0號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