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二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
- 被告
- 己○○
甲○○
丙○○
戊○○
庚○○
乙○○
右列被告己○○(即自訴人)等六人因自訴原告丁○○(為詐欺案件之被告即反訴人)詐欺案件(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三三號),嗣經被告即反訴人丁○○對被告己○○(即自訴人)等六人提起反訴誣告,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一)所載。
二、原告事實上之陳述:略如附件(一)、(二)所載。
三、被告己○○等六人均未提出書狀,亦均未作何聲明或陳述;另依被告己○○、甲○○與丙○○及乙○○等人在自訴案件之反訴刑事訴訟中之陳述,渠等均否認有何誣告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等六人經原告丁○○(為詐欺案件之被告即反訴人)提起反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己○○等六人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