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