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法 官 黃 紹 紘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