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煙毒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免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