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自更(一)二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背信、詐欺、侵占等案件,業經裁定駁回其自訴,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