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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七六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七六號

自訴人
甲○○ 男 五
自訴人
乙○○○女 五
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告
丁○○ 女 五

        丙○○ 男 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王 綽 光

                     書記官 潘 惠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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