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七六號
- 自訴人
- 甲○○ 男 五
- 自訴人
- 乙○○○女 五
- 代理人
- 楊沛生律師
- 被告
- 丁○○ 女 五
丙○○ 男 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七六號
丙○○ 男 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