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鴻斌律師
洪崇仁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出具之被告甲○○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