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鴻斌律師

        洪崇仁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出具之被告甲○○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