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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余學淵歐陽漢菁陳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自更(一)二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背信、詐欺、侵占等案件,業經裁定駁回其自訴,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陳 嘉 琪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