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五號
- 自訴人
- 周籐章 (已歿)
- 自訴人
- 周有明
- 自訴人
- 周連枝
- 自訴人
- 周丁山
- 共同代理人
- 陳井星律師
- 右 三 人 黃福卿律師
- 共同代理人 蔡杏妙律師
- 被 告 周天送
- 選任辯護人 吳麒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均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周天送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徵按國家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對象業已死亡,無從再為實體審判,則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按,自訴人周籐章業已死亡,此有自訴代理人陳井星律師向本院陳報之電話記錄一份在卷可查,而自訴人周籐章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並未向本院具狀表明承受訴訟,且本案被告周天送業已死亡,得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是本院就自訴人周籐章死亡部分,爰不通知檢察官承擔訴訟,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本案共同被告周光明涉犯侵占等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合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