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2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順勝
- 選任辯護人
- 康立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其珍
- 選任辯護人
- 林正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勝、吳其珍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順勝、吳其珍均於民國101 年8 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陳順勝之上訴狀內只記載「被告即上訴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71號所為之刑事判決,爰於上訴期間依法提呈上訴狀事,懇請容後補呈上訴理由,至感德便」等語,而上訴人吳其珍之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認判決內容有所違誤,茲為被告利益提出本件上訴聲明,理由容後補陳」等語,皆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陳順勝、吳其珍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