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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

瀆職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
黃萬得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典隆
被告
中華民國
法定代理人
陳水扁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黃典隆自訴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何俊魁、吳水木、吳志誠、張浴美等人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黃典隆自訴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何俊魁、吳水木、吳志誠、張浴美等人瀆職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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