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黃萬得
- 法定代理人
- 黃藍秀金
- 訴訟代理人
- 黃典隆
- 被告
- 中華民國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扁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黃典隆自訴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何俊魁、吳水木、吳志誠、張浴美等人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黃典隆自訴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何俊魁、吳水木、吳志誠、張浴美等人瀆職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